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外管检[2020]69号)显示,郑州市中森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的违法事实。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020年8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72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郑州市中森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9月29日,注册资本2亿元,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凭资质证经营)等。公司大股东为李中奎,持股比例90.00%。
相关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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