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日前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明确,八类药品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该暂行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的这八类药品为: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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