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信托贷款靠谱吗 涉嫌“套路贷”诈骗将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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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信托贷款靠谱吗 涉嫌“套路贷”诈骗将被立案调查

来源:中国网财经综合 2020-07-22 11:18:41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公告直指外贸信托。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2016年11月10日,周某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向外贸信托借款52万元,借款期间60个月,利息共计39万元。周某将自己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抵押期限为5年(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签订抵押合同当日,外贸信托要求周某与其关系人罗某签订一份委托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授权罗某可对该抵押房屋进行卖房和收款,否则不予周某借款。在此种情形下,周某签订了委托合同,并于2016年12月8日在珠海市横琴公证处对该委托合同进行了公证。但外贸信托实际发放贷款仅46万元。

后因周某延期还息,2017年4月10日,罗某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抵押房产以55万元的价格出售。2017年4月21日,罗某向周某出具了卖房通知书。直到2017年12月28日,周某到中山房产局查询才知道外贸信托、罗某已将抵押房产卖掉。当事人周某认为,2017年4月10日,该房产价值己经达到110万元,罗某仅以55万元就取得抵押房产,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明显不构成善意取得。且买主、外贸信托与罗某可能是一伙的,恶意串通来损害周某的合法利益。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就本案而言,被告罗某、外贸信托的行为涉嫌以“套路贷”的方式诈骗,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其实,外贸信托的行为并不仅仅是“套路贷”的方式诈骗,可能还涉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根据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显示,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8年至今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在本院有142件针对不同对象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提交向本院提交其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许可手续。申请执行人外贸信托向本院提交的金融许可证及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中未显示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其未举证证明其取得了相关部门的金融许可,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金融活动依法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外贸信托的行为属于不合规开展业务。

根据外界报道,一直以来外贸信托就通过“担保+信托”的模式开展个人消费金融服务。此外,其年报显示,公司聚焦小微金融、产业金融、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四大领域。然而,其所说的小微金融,就包含贷款业务,但是对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没有做出明确陈述。

天眼查资料显示,外贸信托全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1987年9月30日在北京成立,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旗下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是少数几家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中央级信托公司之一。公司股东中化资本有限公司和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97.26%和2.74%的股权,通过股权穿透可以看出,公司实控人为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末,中国外贸信托注册资本80亿元,信托资产管理规模4457.65亿元,营业收入27.89亿元,利润总额23.52亿元。中国外贸信托参股诺安基金(博客,微博)、宝盈基金和冠通期货

杨林为公司董事长,曾任商业部管理干部培训中心教员,德国西门子公司西南分公司职员,德国威拉公司中国总部产品部经理,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计财本部财务处科员、财务科科长、总经理助理,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发展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兼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现任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化集团金融事业部总裁,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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