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7日获悉,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制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明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得投资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20万元。
放款控制方面,在明确商业银行放款环节加强风控的前提下,《办法》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自身风控模式和手段,自主选择是否再次进行征信查询;担保增信方面,《办法》增加“商业银行不得因引入担保增信放松对贷款质量管控”要求,强化商业银行主体责任,防止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空心化”。
“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高度依托大数据风险建模、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用途不合规等问题。”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办法》明确要求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商业银行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测,发现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相应责任。
《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小额、短期的原则,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防范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风险。《办法》明确,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对消费类个人信用贷款授信设定限额,主要是担心消费信贷被过度使用,以及防范潜在的被挪用风险。理论上,个人当前获得消费类信贷有多种途径,除了线上的互联网消费类贷款,还有消费分期、信用卡等。多种渠道加总后,个人的消费需求已能得到充分满足。
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防止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传导,《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从准入到退出建立全流程、系统性的管理机制。
“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办法》设置2年过渡期。《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增业务应符合《办法》规定;过渡期内,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业务,应在控制整体规模基础上,逐步有序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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